笔迹的真伪

2000年初时,李某因车祸死了,王某拿五张借条向李东的妹妹索要钱款而不认账,起诉至安庆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哭诉辩称,李某活在前从没向王某借过钱,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条不是李东亲笔手写的,而是模仿的字迹。原告王某申请法院提取了李某1995年5月与安庆县工商局所签订的“工商合同书”作为笔迹样本进行签名鉴定,后经笔迹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结论为:三张借据上签名手写有的李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签名处留有的“李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签字。

被告李某对签名真伪结论无辩,但是样本上签名“李某”签名也不是李某本人签字,而是其工厂的同事代写签名。

人民法院审理后研究认为,司法鉴定签字后,五张借条上签名的“李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签名乙方处留有的“李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签字,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

如果签名签字处“李某”签名是李某生前厂里同事代签字,则原告必须找到代签李某签订工商合同的那位同事为其模仿的五张借据,而原告作为当事人,与李某生前工厂的同事并不熟悉,其找到1994年7月代李某签字合同的签名模仿仿写借据的可能性不大不存在,根据笔迹结论应当认为五张借条是李东前亲处签字手写。

签名的时间与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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